昨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在学校及其周边禁烟成为热议重点。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福祥建议,应明确中小学生不能吸烟,违者进行处罚外,家长、监护人、老师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北京青年报》7月26日《中小学生抽烟应处罚家长老师》http://epaper.ynet.com/html/2014-07/26/content_75566.htm?div=-1)
代表希望通过相关措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心情可以理解,愿望的良性也值得肯定,但如果中小学生吸烟了,对其进行处罚是一种行政干预和制止措施,那么由此而对家长、监护人和老师也进行相应的处罚,无疑是一种惩戒违反行为的“连坐”,科学审视和深思一下,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连坐处罚”并非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良方”。
首先,中小学生吸烟,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模仿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初步呈现,这与社会氛围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关,也与自身对不良生活行为方式的辨别能力和抵抗能力的不强有关,这虽然与家长、老师和监护人的教育引导不到位有关,但却并非与此绝对相关。有时候即便是家长、监护人、老师教育引导到位,监护措施有力,但孩子还是吸烟了,那你能就此而判断家长和监护对象、老师存在失误吗?如果不存在那么又何必施以“连坐惩罚”呢?其次,如果实施了“连坐惩罚”,表面上看是对家长、监护人和老师禁烟责任的强化,但实质上却会成为另外一种纵容包庇畸形的滋生。如果发现孩子吸烟了,在“连坐处罚”高压之下,恐怕家长、监护人和老师首先是看看是否被发现,并会下意识地采取保护“罪证”不被发现的措施,这分明会成为一种主张青少年吸烟畸形的纵容和负面助长。更关键的是,对于中小学生吸烟而言,公用场所和学校等易察觉场所执法容易,但如果在家里等私密场所,却是断然难以察觉的,那么执法机构和对象又如何能去私密场所进行执法并施以“连坐处罚”呢?当所有中小学生吸烟成为隐秘的不被察觉的“暗流”,即便是“连坐处罚”又能如何呢?同样,“连坐处罚”看似简单易行,但处罚却不易操作和掌握,如果标准低了,恐怕家长、监护人和老师不以为然,如果高了,恐怕难免会造成报复性纵容孩子吸烟和与孩子拉成统一战线的“护短”阵营,这恐怕只能是禁烟的失败。
中小学生吸烟的根本诱因,是“模仿尝鲜”心理和“不知其害”心理,同时更源于社会吸烟氛围的影响以及现实中烟草产品交易正常的助长,在中小学生吸烟行为的背后,家长和监护人健康成长监护责任的缺失以及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监管缺失、学校和老师教育引导以及禁烟监管措施的不到位等等,确实是一种诱因,但并非关键的导致性因素。如果现实中严格执行了未成年对象禁止烟草交易、荧屏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制度,并在普及吸烟有害健康等公共卫生知识和履行禁烟公共责任方面科学到位,中小学生恐怕想吸烟也不容易,甚至没有机会。但如果离开了这些关键因素的落实和实施,而简单的把目光放在中小学生吸烟家长、监护人和老师等“连坐处罚”上,这显然是“头疼医脚”的想当然,也并非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良方”。
当然,不主张推行中小学生吸烟对家长、监护人和老师等实行“连坐处罚”,并非等同于弱化上述对象的禁烟责任。现在最需要做的,乃是加强对家长、监护人和学校、老师的禁烟宣传,让他们知道吸烟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危害,并教育引导他们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既履行未成年人成长监护责任,有做到科学教育引导中小学生禁烟。同时对于学校和老师而言,更应该从创建无烟学校、无烟教室等方面,加大对禁烟益于健康成长的宣传引导,并积极履行成长引导责任,通过校园文化、班级文化以及校园集体活动等,加大对远离烟草健康成长的宣传引导,进而让中小学生科学认识禁烟对自己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吸烟的危害,做到科学拒绝烟草,全面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