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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声评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护身符”

2024-04-12 09:35:34 来源:湖南教育新闻网 作者:李云勇

4月8日,据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4月8日检察日报正义网)

本案从3月10日案发、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到3月21日当地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再经过检察机关层报,最后到最高检依法核准,只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本案的核准速度打破了外界惯常对于最高检核准流程的预期,向社会传达出明确的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严惩少年杀手,一个都不放过。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月8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指出:“要全面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零容忍,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加强预防和治理。”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法律都不是“恶少”保护法,低龄违法,必须同样依法追责。

保护受害对象,法治第一选择。有人曾经担心,不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三名嫌疑人参与案件的重要性程度,作用大小等选择部分核准追责、部分放过的做法。依据刑法,三个“恶少”可以逃脱死刑,法律在杀人者和被杀者之间究竟应该保护谁?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责,就是表明,法律绝对不是为了保护恶少,恶少罪恶滔天,依法低龄追责,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守法者,营造法治好氛围。

保护合法权益,法治永不缺席。每一次恶少杀人,都会引起巨大争议。本案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据媒体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该案目前正由定西市中级法院审理。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加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完善惩戒制度设计和帮教矫正体系,法治一直在努力。

最高检高效快速核准低龄追责,这是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为法治担当的体现,释放出强烈的信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护身符”,任何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恶少杀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以警示那些徘徊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必须回头是岸,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改恶从善,好好做人。

编辑: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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