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出台多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收费项目。明确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省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普通高中本校学生实行相同收费政策。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规定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规定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规定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收费监管。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明确规定,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超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违反退费规定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的;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和获得差价、好处费的;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其他违法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