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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灿辉:儿童代言不宜“一刀切”

2014-12-25 10:04:23 来源: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修订草案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4年12月23日《京华时报》)

  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广告代言,是利用儿童纯真可信的形象来激发消费者的爱心,兜售出特定产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本无法承担起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如2008年,不到10岁的林妙可拍摄了“黄金血康”广告,最后被指违法。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认知与信息处理能力不完全,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的看法,也无法判断自己是否适合代言,只能听从广告公司和监护人的安排。心智不完整的未成年人,根本没有能力评判商品优劣,他们广告代言,确有不妥之处,要“切一刀”。

  时下,广告法(修订草案)拟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广告代言,“一刀切”的简单之举也不恰当。

  现代立法精神的一个原则是,要慎用限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违反这个原则就可能出现一些非常荒谬的法律,例如为了防止儿童受到网络上不健康内容的污染,就干脆禁用网络或禁止儿童使用电脑。当然,为了达到现代法律保障权利的目的,也有必要限制一些人的行为,例如商家不能售卖烟酒给未成年人,这实际上限制了未成年人的消费权利,因为医学已经证明烟酒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而未成年人又缺少必要的辨识和自控能力,这类限制是合理的。

  很多国家都立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出现在特定广告中,例如烟草、酒、情色产品、政治和宗教广告等。还有一些国家限制未成年人拍摄的广告范围更广,甚至包括所有加工食品的广告。但是,未见普遍禁止未成年人特别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广告代言的法律。

  广告法(修订草案)也指出,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这已被很多人所认可。既然如此,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产品让其年龄相当的人代言才合情合理,如果让其他人代言,就不相匹配了。如奶粉、尿不湿、童装、学习工具等,这样的广告商品与未成年人生活息息相关,他们的体验,远比成年人要深刻,未成年人参与无可厚非。

  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来看,有演艺特长且有广告代言能力的未成年人,适当发展其特长,有限度地参与广告代言活动,也并没有什么害处。简单地将一个领域划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禁区,是对其权利的不当限制。果如此,心智不成熟不具备判断能力的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被禁止的领域恐怕远不止广告代言了。

  广告代言有诸多形式,除了拍广告外,各种有着商业赞助的活动,本质上都是变相的广告代言,真要严令禁止的话,存在广告代言性质的商业赞助活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都应禁止参加,这样的话,现实生活中如何操作也是个难题。

  孩子的一些产品,成年人是不可能使用的。“一刀切”地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虽有一定的制度善意,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便管理,但也是最简单粗暴的办法,难逃懒政之嫌。

  无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广告代言有怎样的不好,只要加强对广告公司和未成年监护人的监管,就可以让未成年人广告代言行驶在法治的轨道上。未成年人广告代言并无原罪,有罪的是未成年人被人指使后满嘴谎话,夸大商品的性能,以至出现虚假宣传的广告。简单禁止未成年人广告代言,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才是纾解问题的良方。

  儿童代言不宜“一刀切”。如今广告法(修订草案)仍在“二审”阶段,尚未尘埃落定,希望终审删除这一条款。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做不做广告如何做广告,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由市场来调节交孩子本人及监护人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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